包装法规将进行修改探讨

      同样重要的变化涉及修订适用的申报方案,以符合欧亚经济委员会(EEC)理事会于2018年4月18日第44号决定通过的标准统一合格评估方案。 包含第7条载有关于符合性评估的规定,该条全文作了修订。
然而,可允许的申报登记制度实际上保持不变。
3D,4D,6d–食品包装,化妆品,直接接触包装的产品,玩具和儿童的产品,其中包括:与孩子的嘴接触。1 D,2 D-其他包装。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保存证据材料的明确时限和包装单本身。申请人自停止生产批货或停止销售批货后不少于10年。
认证机构应自声明失效之日起至少5年,或自声明未失效登记之日起至少10年。修改草案明确了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流通规则。
因此,该条例将明确规定必须在经过强制性合格性评估的包装工具上打上标记。对法律草案的公开讨论将于2020年9月24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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